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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几个字坑了多少人?

92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1 07:19:40    


上周跟找我咨询的小伙伴们聊天,越来越发现这一届打工人真的太难了。



如果是去小企业、初创公司,可能遭遇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完善的困扰:比如不签合同或签空白合同,不交或少交社保,不给加班费等。



这些事情很容易在离职的时候爆发,劳动者直到此时才意识到有一堆的麻烦事。像是一直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没有签合同但是法定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相关的加班申请流程,导致自己一直是在“自愿加班”所以不能主张加班费等都很常见。



当然了,也不是加入了大公司就一定能高枕无忧。入职大公司,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倒是不怎么需要担心了,但新的困扰也会随之而来:公司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法条了解地滚瓜烂熟后,也会见人下菜碟。尤其是遇到这方面法律知识缺乏的劳动者,公司也会暗中挖坑,不放过任何机会规避自己的用工风险。



如果说上面的小公司是真小人的话,那么遇到这种“伪君子”也真是够你喝一壶

的。






举个纯(huo)属(zhen)杜(jia)撰(shi),完全(bu)是巧合的例子。



用人单位已决定要主动辞退某劳动者。但是该单位做出决定后并没有立即书面通知该劳动者(因为这样的话需要支付N+1),而分成两步执行。



先安排业务部门的领导约谈被辞退的对象,以最近业绩下滑、考核不满意、大环境差业务要砍掉等五花八门但也并非特别离谱的理由(拒绝使用不靠谱的辞退理由,努力规避被判定为非法解除的可能性,避免要赔2N),告诉劳动者公司对你不太满意,这样再硬撑下去也没什么意思。



看劳动者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震惊到以后,再安慰对方说,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讲究颜面上过得去,不如你就主动辞职吧,省得公司主动辞退你,弄得怪不好看。好聚好散,这样对大家都好,到时候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等相关手续上面也不会让你难堪云云。


然后会告诉你再想想也没关系,下一步会有人力资源来主动与你对接,说完就潇洒地离开,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任何书面记录。只留下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目瞪口呆的劳动者。



犀哥的小喇叭:找你谈话的领导手段老练,绝对不会就谈话内容留下任何书面记录,目的就是不留任何公司主动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给劳动者。






随后就是二号人物粉墨登场,公司的资深人力资源(HRBP之类)会从业务部门领导手中接过忽悠的接力棒,抖擞精神迈进竞技场。



跟大领导处理方式明显不同的是,HRBP不会选择跟你面谈,反而是大大方方地通过微信或者钉钉等可以留下聊天记录的软件与你展开互动,沟通解除合同的事宜。



HRBP会用一副公事公办的口气告诉你,公司已经知道你的诉求了,我是负责与你对接的人力,接下来会配合你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为你做好离职的服务。很高兴曾经与你共事,希望以后你也可以常回来看看。



别笑,真有脸皮薄,没什么主见的劳动者,经不住这一套话术和催促,就稀里糊涂同意了。



当然大多数人没有这么好糊弄,会问人力,我没有提离职啊?什么情况,这才刚谈完,我还没有考虑好啊。



人力会在聊天中认认真真,一字一句地说,不是啊,是你主动向公司提离职的,你这样跟XX总讲的啊。



小喇叭再次提醒:人家已经开始为错误的事实固定证据了,心大的劳动者前面说的“我还没有考虑好呢”听起来有点像是自己有了主动离职的意思,但是还没考虑好的感觉。



是的,又会有一拨意志不坚定的同志在这一步沦陷,game over!







当然啦,还是会有很多人拒绝进圈套,而是跟人力强调:我还没主动离职啊,目前还在协商中呢,这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吧。


人力资源会马上回复你,你选择协商离职?好的,我知道了。明天就给你办理手续,我会跟公司做申请。你明确了就好,加油!你是最棒的,耶!



又有一大波劳动者在这里被忽悠进去了…



遇到不甘心的劳动者,人力资源会告诉对方:要么主动离职,要么协商离职,你到底选哪一个?赶紧确定下来,我要去集团开会了,你确定好了告诉我啊,谢谢。



敲黑板,这里的协商离职可跟你想的不一样,用人单位会在离职证明或者其他文件中暗搓搓地写上,由乙方(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聊天记录中劳动者如果没有明确反驳被歪曲的事实或者被诱导承认了是自己主动提出协商,用人单位也会直接写协商一致解除。



如果劳动者去仲裁,公司直接把人力资源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要与公司协商离职!



是的,对方完美规避了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金的义务,顺利将劳动者扫地出门!






遇到这种情况,应对方法非常简单。



坚决否认对方的说法,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否认错误的事实,澄清事实的真相


认准一点就是将对方处心积虑保留的书面证据推翻,防止留下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我本人没有任何主动离职的意愿,我也从未主动向公司提过离职,反而是公司主动找我提议要与我解除合同。”



如果对方还在学鸭子嘴硬,你可以让问问对方,你说我主动离职,证据呢?



同时要搞清楚的是,无论是劳动者先提出还是用人单位先提出,双方都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这里的性质就大不一样了,关键点就在于是哪方先提出。



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依法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写在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希望大家看了这期可以明白,常备一些必要的职场法律知识,可以帮你挽回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文件的细节处处都是坑,没有十足把握万万不要随便签署。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捧场。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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