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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2:30:42    



猥亵发生的频率很高啊!是人们没有法制观念,还是“猥亵”这事儿出发比较轻?但从法律角度讲,“猥亵罪”后果也很严重。

4月24日,江苏苏州。一网友发文称自己因肚子疼在医院检查时,遭遇一男医生摸胸猥亵,引发关注。4月26日,当事人称自己当日看诊有5分钟,医生的行为让自己明显不舒服后,她被吓到离开。当事人表示自己已向医院投诉该医生,正在等处理结果。该医院一工作人员回应院方已接到此事投诉,正在调查。

如何认定“猥亵”和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以及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区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可重点考虑:(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 ,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的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吴茂东辩称其亲吻被害人L脸部不是猥亵行为。我们认为,认定“猥亵”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脱光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凌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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