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三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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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0 10:11:22
- 构建城乡同地同权、同权同价的土地市场不仅是统一城乡市场、实现要素高效配置的需要,更是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需要。
-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紧紧围绕“权属明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要求,通过试点、推广以及制度完善和法律构建等举措,在深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但农村土地改革尤其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三条红线,必须牢牢把握,否则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
- 一是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农地转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以及用地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是指存量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入市,严禁绕过法律将农用地转用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二是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具有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申请、无偿使用,但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而将宅基地入市。
- 三是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成商品房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