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可以和增值税一样的抵扣?
不一样,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抵扣范围较大。而 消费税的抵扣范围较小,有自身的特点!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 15 个税目中,除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 8 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A、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C、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饰);
D、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E、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F、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G、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H、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成品油中不包括溶剂油、航空煤油)
I、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J、在消费税 15 个税目中,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 扣税计算: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均不含增值税)
例1:甲高档化妆品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 300 万元,销项税额 39 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 22.6 万元,当月生产领用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 50 万元(不含税)作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解:应纳消费税=[300+22.6÷(1+13)]×15%-50×15% =40.5(万元)
例2:乙卷烟厂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 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 A 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 A 牌卷烟 80 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00 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56%加 150 元/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
解: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 +80×0.015)-50×60%×30%=216.2(万元)
例3:丙卷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 15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9.5 万元,购进的烟丝数量共计 5 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烟丝 4 吨用于生产卷烟,期初无库存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
解:本期可以扣除的烟丝消费税=150÷5×4×30%=36(万元)
3、 扣税环节:
A、对于在 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 不得扣除;
B、对于双环节加征纳税的 卷烟(批发环节)、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C、结论: 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在扣税范围内的列举项目按生产领用可扣除已纳消费税。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特殊)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工业企业,其销售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 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1、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2、扣税范围、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基本相同。
三、消费税抵扣总结
消费税扣税图示
例4:2021 年 10 月丁首饰厂从某商贸企业购进一批珠宝玉石,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 50 万元,增值税税款 6.5 万元,打磨后再将其销售给首饰商城,收到不含税价款 90 万元。已知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 10%。
解:丁首饰厂应缴纳消费税=90×10%-50×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