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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4 12:30:32    


不可抗力的概念被认为源于罗马法,在发生不可预见或者不可预防的事件,致使物品灭失或者给付不可能时,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这一规定亦被后世大陆法国家的立法沿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当事人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予以抗辩。

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履行民事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民法典》第180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见,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是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技水平。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迟到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其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民事法律事实,可能引起多项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80条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定免责事由。该条第1款第二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但书条款,指的是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根据《民用航空法》(2021年)第160条、第16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者骚乱直接造成的,或者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才能相应减免其责任。

以下是民事法律领域几种常见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形:

(一)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8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就包含了总则编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也就是说,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定免责事由。

(二)损失分担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显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属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将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值得关注。损失分担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过错侵权但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但现在的问题是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与该条规定相匹配的规定,致使该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

(三)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规定了4种法定解除事由,其中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一些特别法中,例如《旅游法》(2018年)第67条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作了具体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施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发生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施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施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族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违约责任的法定减责免责事由。

《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五)情事变更规则中的“情势”。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内容,这意味着将不可抗力也纳入情势变更规则之“情势”的范围,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艰难,可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这样可以弥补《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规则)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减免责任的规定之不足。

(六)诉讼时效、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总则编》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对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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