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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怎么算? 契税的计算与缴纳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9 14:46:28    

征税范围

  • 属于征税范围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应纳税额 

  • 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新疆3%)
  •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交换”行为是指“房房、地地、房地”互换,“以房抵债”和“以房易货”均属于买卖行为。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外交减免:依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注意】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的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其他

  • 契税的签订日期一般以合同盖章那一页的日期为准,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外加5天的缴款期)超出按照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一般最后一天不算。
  •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万分之五缴纳,期限15天,超出超出按照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一般最后一天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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