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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涉及的三大类(十九个)罪名及其牵连关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5:45:53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会涉及三类罪名:

其一,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这七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其二,是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既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将此假冒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如伪劣药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有毒有害的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依照刑法理论,这些行为应作为牵连犯,适用较重的罪名。《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包括九个罪名,其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余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大多为无期徒刑,相对来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量刑要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其三,是以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罪的法定刑也比《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为严厉。

因法条之间的牵连关系,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终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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