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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利息算高利贷?你清楚么

42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9 10:23:06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上限是多少呢?

按照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体网址为
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3876551/index.html

借款合同成立时,如果是自然人即个人之间,就是指债务人收到借款之日。例如,张三于2021年10月1日出借30万元给李四,约定月利率2%。

2021年10月1日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为2021年9月22日公布的标准,LPR为3.85%。张三与李四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3.85%的四倍即15.4%,折算月利率不得超过1.28%。此时,超过此利率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借款人无须偿还,即使偿还了,也视作偿还本金。本金减少后,往后利息的计算基数也相应减少。上述所举例,如下表:

借款本金

利息起算日期

约定

月利率

还款

日期

还款

数额

视作还本部分

300000元

2021年10月1日

2%

2021年11月1日

6000元

2150元

297850元

2021年11月1日

2%

2021年12月1日

6000元

2187.52元

295662.48

2021年12月1日

2%

2022年1月1日

6000元

2215.52元

如此类推,借款本金须减去每期超出上限利率的还款部分,以减少后的数额为基数继续按照上限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适用旧的法律,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才适用新规定。旧的法律规定:自然年利率不得超过36%,法院支持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意思就是2020年8月20日前,如果约定月利率3%,且欠款人已按该标准支付了利息,法院就不支持欠款人主张抵扣本金了。如果未实际支付,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月利率3%的主张,只会支持月利率2%,当然月利率2%的标准是计到2020年8月19日为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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