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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危险驾驶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4 12:16:21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依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位于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下,重点在于防范公共安全,因此危险驾驶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

(二)犯罪客观方面

1.追逐竞驶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逐竞驶行为并不少见,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追逐竞驶行为对空间范围有一定的要求,只有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够构成危险驾驶罪。倘若在较为封闭的场所,例如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出的小区内,则不属于公共交通管辖范围之内。在程度方面,则要求情节恶劣,要具体根据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在危险驾驶中是最常见的一种,醉酒的状态需要以具体的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着手的认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着手的认定,需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考虑从时间角度来看,当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就是说如果醉酒者发动车辆,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着手。从空间角度来看,需要驾驶者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可能有不特定人或车辆的出现,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另外,倘若行为人只是在机动车内休息,并没有启动车辆,也不能够认定为着手。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既遂也需要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因为本罪的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那么要求起码要有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才能入罪。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

这种情形有特定从业人员的要求,需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并且不要求仅是驾驶员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种情形中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二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要求,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犯罪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不成立单位犯罪。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换句话说,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正在实施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发生的结果都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对于结果也至少持有放任的态度。但这种认识并不要求达到精确的程度。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并不要求发生一定的结果,而交通肇事是结果犯,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客观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4种情形,而交通肇事的客观行为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的后果。

3.犯罪既遂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实施了这个行为即构成既遂。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法定的后果才构成既遂。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主观上明知,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

2.客观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程度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有一定情节,而危险驾驶罪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

四、“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解析

“醉驾”入刑十余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民共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不少老司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罪一度跃居刑事案件榜第一名。本文将重点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为解析重点,从醉驾行为的司法认定及立案追诉标准、共犯认定、数罪并罚、刑罚裁量最新标准、定罪免处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审查标准、附随后果等方面梳理了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的司法认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1.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开放性小区、允许校外车辆通行的校园,无论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特别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车场车位有限,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停车场面向公众,实行错时收费停车,社会车辆在单位管辖区域内通行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如果不认定为道路,将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村道虽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乡镇之间承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的路段,现实生活中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对于醉酒在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短距离挪车、停车入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短距离驾驶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2.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是否认定机动车,区分情形仔细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用的轮式车辆。

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尚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经鉴定符合机动车各项技术参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3.关于立案追诉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

确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明知他人已饮酒,教唆、胁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注:教唆行为一般限于引发被教唆之人的醉驾犯意;胁迫行为需针对人身、财产进行威胁且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强制;指使、强令行为多发生于具有身份或职务隶属关系的行为人之间)

(2)明知他人已饮酒,仍将机动车提供给其驾驶;(注:应对他人已饮酒有明确的认知,或者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可以判断出对方已饮酒)

(3)事前通谋,遇警察盘查时与醉驾行为人换位以帮助其逃避处罚;(注:如未事前通谋,而是在即将被警察拦截检查的情况下,临时决定调换位置以帮助逃避处罚的,一般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不履行监管责任从而放纵他人醉酒驾驶。(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杨某、高某某危险驾驶案,教练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对学员的驾驶行为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三)“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数罪并罚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参见最高法院参考案例第901号,于某危险驾驶案、妨害公务案)

醉酒驾驶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参见最高法院参考案例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妨害作证案)

(四)刑罚裁量最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醉驾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023.12.28施行)

1.《醉驾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2.《醉驾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上述列举情形,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或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是不思悔改再犯,应从严惩处,故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值得注意的是,对醉酒驾驶造成车辆剐蹭等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如果行为人通过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也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缓刑。若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一律不适用缓刑,打击过于严厉,亦明显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失衡,故可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3.具体量刑标准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以上的,一般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mg,增加一个月刑期。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本罪的刑期为1至6个月,可具体到15日,但最低不少于1个月。

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认罪悔罪态度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即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罚金;拘役刑期递增的,按照比例确定相应罚金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五)定罪免处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审查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只有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威胁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应绝对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为醉驾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也应排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对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免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适用条件:

《醉驾意见》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免罚适用条件(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酒(醉)驾的附随后果

1.酒(醉)驾涉嫌交通违法,构成犯罪的,均须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等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

(2)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酒(醉)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自己分分钟倾家荡产

(1)保险不赔。对于商业车险来说,根据《保险法》第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故只要交警认定保险车辆是因驾驶员“酒后驾车”而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赔。

对于交强险来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追偿。

(2)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还需要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如果要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能费用会更高,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赔偿。这就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3.酒(醉)驾的职场代价,可能顷刻间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1)律师、医师吊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执业医师资格将被吊销:……二、受刑事处罚的;……”

(2)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4)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5)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将面临党政处分以及其他影响。2017年12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查办酒驾类交通违法,除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外,还将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单位和政治面貌。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作为一名党员或者公务员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即将面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酒(醉)驾的社会成本,可能让自己和家人在生活学习中处处受限

(1)“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2)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3)醉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4)因酒(醉)驾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结 语

为什么反复强调“不要酒驾!不要酒驾!不要酒驾!”

酒驾醉驾的危害再次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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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控能力降低

因酒精具有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精准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易困倦疲劳

人饮酒后易产生困倦疲劳现象,驾车时表现为行驶不平稳、空间视觉差等危险情况。

3.判断力和反应力降低

因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若驾驶车辆,则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突发状况,导致事故发生概率急剧增大。

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情况之下,为什么还有一些人以身试法,归根结底还是心存侥幸,守法意识淡薄。其实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驾驶者,都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而酒后驾驶,每一个个体的背后是家庭,家庭的背后是社会,作为驾驶人,我们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与社会负责。多一份谨慎与理智,少一份侥幸与冲动。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醉(罪)在酒里,毁于杯(悲)中

一杯酒

能拉近人与人的距离

可你若是酒后驾车

就会拉远了你和家人的距离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生命无价,禁止酒驾!

请对酒驾说“NO!”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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