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4 09:31:20    

工作单位、学校联系不上,手机打不通,短信微信找不到人,朋友亲戚等也没有听过,一旦人有类似情况,就属于失踪的征兆了。当失踪的状态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有些亲属就想要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那么,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宣告失踪条件有: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宣告失踪的人出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律师补充: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