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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非法行医”?如何惩处?|| 以案释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5 09:30:28    

2020年11月的一天,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几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日常检查工作,查到一处药房时,无意中发现竟然有几名患者在药房内输液,工作人员立刻想到这可能涉嫌“非法行医”,于是当即电话告知卫生监督所药店的情况,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得到消息后立即前往调查。

经过一番查证,这家药房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门诊日志、处方等医疗文书,在现场,执法人员还发现大量药品、器械和使用后的输液器、输液瓶、空药瓶、棉签等医疗废物。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给病人治病输液这已经是事实了,药店的经营者宋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封存了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下发监督意见书并张贴了公告,责令宋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事情看似告一段落,但其实,困难的情况才正要来临。

在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赶到药房的时候,方才正在输液的患者早已离开了现场,留下的只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拍到的两名患者正在输液的照片。

这家药店究竟经营多久?除了输液打针还有过哪些诊疗活动?看过多少病人?这样的药店附近还有没有?这些情况如果只听当事人宋某讲述是不够的,必须要联系到其他患者才行。

然而,本案的当事人宋某经营这家药店多年,患者也都是老熟人,一听到监督员要询问自己宋某非法行医的情况都不愿意配合,监督员无奈,只能一次次上门找到患者及其家属给他们做思想工作,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得到他们配合。在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坚持不懈的教化之下,最终患者朱某某答应接受询问。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共接诊二十余名患者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曾于2016年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依据《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合议,2021年1月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通过办案人员的多方努力、沟通、说理,以及组织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最终自觉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在这起案件当中出现这样几个关键点:

首先:“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惩处措施?

第二:打击非法行医的意义和重要性是什么?

最后:如果我想开一家正规医疗机构,应该要具备哪些资质才能营业?怎么辨别?

897邀请到

旬阳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 冯蓓

对这起案件的热点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哪些惩处措施?

冯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执业,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主要有以下六种种类:

1.无证诊所,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药店无证“坐堂行医”;

4.某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牟取暴利的行为;

5.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等行为;

6.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

惩处措施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明确了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在本期案件当中,当事人宋某曾于2016年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过,依据《立法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这个“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该怎么理解?

冯蓓:本案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促进法是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也就明确了“高法优于低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本案最终依据《健康促进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原因。

如果我想开一家正规医疗机构,应该要具备哪些资质,达到哪些要求才能营业?

冯蓓:首先,要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其次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场所,相应的组织架构,适合的名称,有符合要求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合理的医疗废弃物处理预案等其他必须条件。

打击非法行医的意义和重要性是什么?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旬阳市卫生监督所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非法行医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全力维护着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也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切莫为了方便选择“黑诊所”和街头游医,导致延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打击非法行医的意义和重要性是什么?

辨识非法行医的技巧是“七无”。

1.机构无证:非法行医者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无证:非法行医者没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

3.无固定地址:经常更换经营地址,场所隐蔽;

4.无正规设施:医疗设施简陋,一般设立在偏远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就医环境恶劣;

5.无正规诊疗时间:诊疗时间不确定,多在夜间开业;

6.无诊疗依据:不写病例、不开处方、不提供收费凭证;

7.无合法药物来源:使用药物无包装、无使用说明、药品来源不明。

897温馨提醒:举报的时候请大家注意:

1.保留证据,将有关病历、药品、以及相关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保存好,及时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举报;

2.如在非法行医点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3.发现任何可疑非法行医点,请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也可拨打110或者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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