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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二建法规)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2 16:00:34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由于这几类工程有其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有其特殊性。所以,《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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