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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小结篇:合同的效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9:15:51    


《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至508条,规定的是“合同的效力”,也就哪些情况合同或合同条款不生效、无效。

《民法典》总共只用了7个条文规定合同的效力,而目前实施的《合同法》则用了16个条文。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典》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大量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放在了总则编第六章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中。因为合同也是一类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自然适用于合同编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民法典》取消了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仅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变更的,仍受法律保护。此外,《民法典》将基于胁迫、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无效”改为“可撤销”,这也是值得注意的。

另外,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九十日、一年、五年为不变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其撤销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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