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是指什么权利
近日,美国取消了针对俄罗斯的最惠国待遇。对此,很多朋友感到疑惑,不清楚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如果取消这个待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在英文中,最惠国待遇的全称是“Most favoured nation”,可以简写为“MFN”。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国与国之间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包括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优惠。
从“不平等”到“平等”
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1世纪,当时的地中海是一个贸易非常发达的地方。意大利的各个城邦,以及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的时候,都想要独占市场,挤掉竞争对手。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就想退而求其次,寻求与其他国家一样的竞争机会。
俄罗斯总统普京
到了15世纪,大多数类似的具有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其实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相当于是不平等条约。
再到17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导致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使之成为了互利互惠的平等条约。
例如,1713年英国与法国签订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写道:一方保证,应该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860年,英国和法国签订的《英法通商条约》,标志着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也成为了自由贸易的基础。但到了上世纪30年代,各国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纷纷提高关税,使得最惠国待遇原则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多边主义的重要原则
二战结束后,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正式生效,确立了3个重要的原则,包括自由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多元化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就包括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199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75个签约国与欧洲共同体一起组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因此,最惠国待遇也成为了WTO的重要原则,所有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
总的来说,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
- 第一,自动性。当A国给予B国的优惠超过其他国家时,其他国家自动享受这些优惠;
- 第二,同等性。当A国的优惠转给其他国家时,其他国家享受的标准,必须与B国相同;
- 第三,相互性。任何一个国家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四,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1998年,作为全球经济总量最大的国家,美国将最惠国待遇改名为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同时,美国给予所有国家最惠国待遇,但会在法律中特别注明排除者。
那么,如果被取消了最惠国待遇会怎么样呢?
这个问题要具体看两国经贸关系的紧密程度,如果两国的经贸关系本来就很糟糕,那取消就取消了,不会产生什么太大的影响。
如果两国的经贸关系十分紧密,每年的贸易额很大,A国和B国的经济都依赖于这个贸易关系。那么,在取消后,将同时对两国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只是A国依赖,B国不依赖,那就只会对A国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