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一文讲清楚!
一、引言
保外就医,是指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详细解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保外就医的具体情形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 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
四、保外就医的申请程序
保外就医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2. 监狱或者看守所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报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3.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4. 罪犯保外就医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派专人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