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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免责条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4 14:30:34    


中文名:免责条款


英文名:Exemption Clause


领域:民法


概述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依法成立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一、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必须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为减轻责任而通过的和解协议,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性质的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完全免责的条款是指完全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如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的“货物出门,恕不退换”。限制责任的条款是指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如当事人约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等。对于完全免责条款应当从严审查,而限制责任条款的审查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是,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最核心的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最重要的任务。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仅将使侵权责任法关于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强制性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难以实现,而且将会严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


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此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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