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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雇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40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8 07:18:59    

生活中人与人的矛盾不断,一些人因为矛盾纠纷便起了杀人的心思。有些人怕杀人之后会受到法律的严重惩罚,便想出了雇凶杀人的歪主意。这样既能避免亲自动手,又能够除掉自己的憎恨之人。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只要违法犯罪,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网友咨询:

钟来发系黄某某的姑丈,因钟来发对黄某某有怨言,遂指使钟威找人报复黄某某,钟威为此纠集了蔡子贵、黄伟国、陈永康、黄茂坤等人。3月30日上午7时许,钟来发与钟威、蔡子贵、黄伟国、陈永康、黄茂坤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富电电子厂门口伏击黄某某未果,钟来发指示钟威等人打断黄某某的手脚。4月1日上午7时许,钟威、蔡子贵驾摩托车并携带一把铁锤、二条水管铁来到富电厂门口再次伏击黄某某,当发现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此处时,钟威、蔡子贵即驾车拦截,黄某某在逃跑过程中从摩托车上摔下,钟威、蔡子贵追上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其中,钟威用水管铁殴打黄某某的头部、蔡子贵用水管铁殴打黄某某的身体、手脚,直至黄某某不能动弹,钟威、蔡子贵遂逃离现场,途中与黄伟国、黄茂坤、陈永康相遇,五人又返回现场,发现黄某某还在叫喊,钟威再次用水管铁击打黄某某的头部,蔡子贵用水管铁击打黄某某的身体、手脚等部位,黄伟国和陈永康、黄茂坤也一起围堵黄某某,并用水管铁、摩托车保险锁、石头等工具砸打黄某某的摩托车,见黄某某已无声息,五人遂逃离现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至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下血肿死亡。案发后,钟来发得知黄某某死亡后便给了钟威700元人民币让其逃走。10月31日,钟来发向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投案。钟来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钟来发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钟来发事先对钟威等人授意是故意伤害,只是事后对犯罪结果持默许态度,主观恶性并非很深,并具有自首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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