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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被损毁,什么情况下主张精神赔偿,法院会支持!最高法释明

24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08 17:35:27    

现实生活中,自己的珍贵的物品,比如手镯、项链、信件等,除了物品本身的价值外,由于物品的来源弥足珍贵,往往有本身价值之外的纪念意义,这些物品被损坏后,只让对方赔偿本身的价值,其实很难弥补当事人精神上的损失,因此,法律支持原告主张精神赔偿。但事实上,由于精神价值的无法物化和衡量,以及标准不明,实际上,精神赔偿获得支持,是比较难的。

依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何为“特定物”,以及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并不明确。

因此,《民法典》重新明确了以上规定,《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2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以上规定,最高法民一庭解释认为,当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能否成功获赔,当事人还须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等要件。

由此可知,要想获得精神赔偿,除了被毁坏的物品具有特定人身意义外,被告还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原告也确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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