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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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问题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因此此类合同属于无名合同。针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就对内性质而言,此类合同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凡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均认可此类合同的效力。就对外性质而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仅是对合同关系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相关条款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在经营权对外承包期间,如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对外进行交易往来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需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而后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向承包方追偿。除非外部债权人知晓债务人系承包经营并同意仅由承包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否则,发包方不得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
一般而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必然包含的条款内容包括:发包主体、承包主体、承包经营的范围及期限、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经营收益分配方式、亏损及风险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终止与解除等。司法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通常会对独立核算、资质挂靠、合作经营、场地租赁等进行约定,这也导致此类合同易与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挂靠经营合同混淆的情况。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关键在于该合同中是否对于经营权移转、承包方自担经营风险进行了约定。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
(2012)苏商外终字第 0034号判决书中,法院对于案涉合同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肯定。虽然案涉合同名为《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恒田公司使用长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号、公章,以长泰公司名义对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事项,而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恒田公司确以长泰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拥有的是长泰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主营业务亦在长泰公司现有的框架下继续进行,长泰公司并不做任何经营决策,故本案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
(2020)沪01民终8947号判决对混淆承包经营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对于案涉合同性质的判定,法院认为本案《加油站合同》约定,华鑫公司受托经营周祝加油站的各项经营业务,每年完成相应委托经营指标。每年度实际净利润超过经营指标的部分由华鑫公司享有并负责处理,若达不到,由华鑫公司补足。合同还约定,华鑫公司保管周祝加油站的经营证照和印章。该些约定内容均表明,华鑫公司自主经营周祝加油站,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符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法律特征。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加油站合同》没有约定华鑫公司利用周祝加油站提供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或华鑫公司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周祝加油站予以偿还。故《加油站合同》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挂靠经营合同
(2021)闽0304民初5470号判决书中,法院对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挂靠经营合同的混淆问题进行了阐明,但最终认定案涉合同为挂靠经营合同。理由为本案案涉车辆实际系柯应星购买,在柯应星与莆田汽车运输公司的承包合同中,莆田汽车运输公司仅仅是向柯应星提供路线经营权及负担部分的成本费用,而提供路线经营权系案涉车辆经营营运生意中的必要行为,柯应星在以案涉车辆经营生意中自行提供车辆及招聘人员,车辆的具体营运事宜均由柯应星自行决定,这与莆田汽车运输公司主张的以承包形式将案涉车辆交予柯应星经营不符,故柯应星与莆田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实际性质应为柯应星挂靠在莆田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以莆田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经营汽车营运生意,案涉合同的性质为挂靠经营合同。
- 二 -
企业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确定案涉合同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后,需要对于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一般而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只要满足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并不适用于所有经营领域。我国对于特定行业的准入设立了强制性规范,相关主体进入时需满足具备一定资质或取得特殊准入许可等要求,如采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危险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
如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可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经过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若承包方并不满足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要求,而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变相租用、借用相关许可的,则该类约定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 三 -
小结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企业运营方式更加多样。但此种经营模式下的风险仍不可忽视,由于此类合同易与租赁、委托、挂靠产生交叉,有造成合同性质模糊的可能,同时一些特定行业的准入存在限制,这要求商事主体在订立此类合同时明确合同性质,并审慎制定协议条款以降低此类经营模式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