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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742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12 17:10:55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0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03典型案例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为“SΛMSUNG”,此商标有效期直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且获得特别授权,主要负责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事务。2014年8月,被告人赵某林通过网络中介购买了名为“三星数码专卖店”的淘宝店铺来经营,在并未经过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下,从深圳市华强北等手机批发市场批发大量假冒的三星手机裸机与配件,自己进行组装,并且通过“三星数码专卖店”在淘宝店铺上以“正品、原装、二手”等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林某系该店的客服人员,负责日常销售与管理维护,被告人孙某负责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6年11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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