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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啥意思? 小心掉进借名贷款的泥淖

5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08 19:09:06    

小心掉进借名贷款的泥淖

生活中,有人或是出于朋友义气,或是不好意思拒绝,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帮忙央求,怀着对他人的信任,以自己的名义帮亲朋向银行贷款,最后却陷入债务纠纷中,后悔不迭。

今天就遇到一咨询人,疫情期间其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要向银行贷款,但该朋友因银行征信问题,不能通过银行的信贷审查。朋友央求她以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其朋友保证,每月按时将还款所需钱数及时转给咨询人,绝对保证不逾期。咨询人看着朋友真诚的、坚定的语气,也觉得朋友做着生意,是有钱人,绝对不会欠款不还。就按照朋友的指示,去银行贷了几十万,给朋友周转使用。朋友还算信守承诺,每月按时把月还款额准时转给咨询人用以还银行贷款。谁知,近两个月来,发生了意外,不再好联系其朋友。每月贷款快要逾期时,咨询人害怕影响个人征信,无奈,只要自己先把钱还上。

这种情况,也即所谓“借名贷款”。

借名贷款往往源于实际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需要借用他人名义获取贷款。一对于对名义借款人来说,虽没有实际使用款项,一旦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就会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的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提醒大家要有防范意识,若实际借款人许诺一些利益,更好保持足够的警惕心,不贪图小便宜,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像这种情况,借名贷款的钱该由谁来还呢?

  根据情况不同,一般可分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如果金融机构对借名贷款不知情,贷款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实际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如果金融机构明知是借名贷款,比如名义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也不享受借款行为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免责。

那么,一旦碰到类似情况,名义借款人可否采取一些预防性办法,避免遭受损失呢?

第一、名义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只是负责贷款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就是有效的。名义借款人还可以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代理关系,并且将此关系向金融机构明示。

第二、名义借款人还可以选择与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数额及归还时间,一旦发生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还清、遭受损失的情况,名义借款人可以凭借借款合同挽回损失。

当然,这只是预防办法,可治标,却不治本。可行途径是,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应充分考虑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其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最好的避免风险的方式,就是不要借名贷款。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925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民法典第926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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