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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所盗窃的财产数额如何认定?

2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6 18:50: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那么此处的“有效价格证明”是指什么呢?一般情况下,有效价格证明指购物发票或者是被盗财物的买卖合同、购料单、收据等能够证明被盗财物真实、合理价格的证明。


但是,针对不同的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即使有发票等价格证明,该证明材料上的价格也不一定就是合理有效的。如对于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等,因电子类产品购买时间长短和是否使用过对于价格影响较大,故对于已使用过的该类电子产品就不能以受害者的购买价格为依据,而应以价格鉴定机构的估价意见为准。


所以,一般在案涉财物是全新并且未使用过的情况下,可以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否则应以估价机构的估价意见认定被盗财物价值,认定盗窃罪的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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