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如何松绑公募基金?
1、 放开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的运作和法律关系当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中心地位,既是基金募集人,又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还是基金监管的主要抓手。原《基金法》规定管理人只能是专设基金管理公司,现在给管理人松绑,解决同质化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即要扩展其组织形式,尤其是允许采用国外通行的合伙企业形式。此外还允许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如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种机构的引入为公募基金管理带来了活水,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这一调整针对金融业长期以来的银证保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迈出了开放性的一步。
2、 放开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是公募基金运作的必须要求,基金托管人具有第三方独立地位,能够对基金运作实施有效监督,从而有效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只有18家境内商业银行具有此项资质,托管收入在2013年已达200多亿元。但随着业务发展,一些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希望参与其中,从基金公司和投资人角度,也希望纳入更多类型的托管人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新基金法》顺应这一需求,打破了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
3、 放开基金产品。
原来基金产品较少,投资者对基金产品不够了解,由监管部门对产品实施核准制,进行实质性判断,实际上是先为投资者把关。这能够带来一定好处,但缺点在于不利于管理人实时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求及时推出新产品,监管者越来越难以代替市场和投资者进行选择。因此,业界和监管部门均希望放开基金产品的审核,而将精力集中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上。
4、 放开关联交易。
为防止基金可能发生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原《基金法》严格禁止关联交易,即禁止基金财产买卖其管理人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以及与其有控股关系或重大厉害关系的股东或公司发行或承销的证券。而实践中这一规定遇到较大问题。例如,目前主要大的商业银行均已上市,它们托管的基金市值高达总市值的85%以上,原《基金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上市银行托管的基金不可购买本银行股票,而多数银行又都属于蓝筹股和指数成分股,这样其指数基金就无法有效复制指数。再如,证券公司承销大量新股,禁止关联交易致使其控股基金公司所管理的产品不能投资其承销的新股,不利于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于是放开关联交易的呼声一直十分强烈,但监管机构仍需把控放开与收紧(防止利益输送)之间的平衡,做好信息披露,防范利益冲突,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5、 放开基金从业人员。
这个问题十分敏感。当前,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问题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尽管之前法律未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进行规定,但实践中适用的是证券从业人员相关规定,而实际执行又不到位,“老鼠仓”屡禁不止。对此,主流意见认为“堵”不如“疏”,应在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通过阳光化、透明化来代替简单禁止。因此,《新基金法》在放开投资行为的同时,做了三方面规范:(1)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进行事先投资申报;(2)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3)基金管理人建立对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的管理制度。
综上可看出,《新基金法》的修订原则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度松绑,在控制风险的同时,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自主权,为其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