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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逐条解读——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8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2 19:5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刑,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比罚金更严厉的财产刑,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一方面可以有效发挥财产刑对犯罪尤其是贪利性犯罪所特有的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剥夺和消除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和可能,有利于预防犯罪。本条对没收财产刑没收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分子家属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只惩罚犯罪的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本条还明确,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总结以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本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增加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规定。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满释放后生活有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适用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本款首先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的含义,即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只有对于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有没收财产刑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都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句话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严格划清犯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是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是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以便于负责执行的机构执行。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一部分或者全部。决定没收犯罪分子本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在没收的财产中给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其扶养的家属”,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既包括由其扶养的配偶,也包括由其抚养的子女和由其赡养的老人。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是指属于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当占有的份额。只要依法确定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就不能予以没收。要严格执行本款的规定,就要求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的机关,在执行没收财产,特别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时,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和执行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进行析产,准确区分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和其家属所有和应有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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