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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点-物权的优先效力

16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2 19:05:13    


对外效力(物权VS债权):

原则: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1.买卖不破租赁。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3.承包人价款优先权。


对内效力(物权VS债权):

原则:留置权优先,公示先后。

1.抵押权VS抵押权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抵押权VS质权

(一)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的:质权>抵押权。

(二)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3.留置权VS抵押/质押

(一)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设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保护弱者),即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二)先设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1)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设立的留置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先来后到)。

(2)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视为留置权人自己放弃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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