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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为啥对厂家授权书讳莫如深?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3 12:30:45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各类货物和产品,而直接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大多数往往不是产品的制造商,而是其代理销售商或集成服务商。那么,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产品制造商的授权函呢?对此,业界反对的有之,赞成的也不少,观点不一。在此,笔者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

对于有授权必要的采购项目而言,可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书,则是授权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在已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能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授权的问题上,并没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在采购活动中,无须对供应商的授权问题讳莫如深,更不可将授权绝对地划入禁区。

业界存在两种观点

既然要求授权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什么业界对该问题如此敏感呢?有的认为,要求授权可能出现采购项目被“控价”的风险,因而对此避而远之;有的认为,要求授权是对无法获取授权的其他供应商的限制和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笔者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直接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及相关联产品的制造商在内)相关各方的深入调查发现,对授权问题产生不同观点和认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会导致同一制造商授权的多家供应商操控投标报价。

对目前我国制造商对供应商授权的通常模式缺乏了解,不少业界认识担心制造商会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而操控投标报价。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可能出现呢?或者说采购项目出现被“控价”的情形真的是授权所致吗?在当今,对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制造商通常只授权一家供应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参与投标报价。即使授权多家供应商,众所周知,按照《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也只能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既然一个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供应商进行投标报价,何以对采购项目进行“控价”?或即便由于各种其他原因出现了“控价”的情形,应当客观地寻找深层次的原因,鄢能将“控价”的“罪责”强加给“授权”呢?

二是,对授权产品的范围要求存在指向性。

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品牌型号产品制造商的授权,这当然是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是法律法规所绝对禁止的。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有授权必要的采购项目,不得对授权产品的品牌型号加以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报的(必须满足采购项目技术性能需求,不特定品牌型号)产品制造商的授权,则不存对任何产品的限制性和排他性。

根据项目实际设定要求

正因为在项目采购环节对授权问题心存疑虑,因此也有业界人士主张将提交授权延推至中标成交之后、签订合同之前,或在供货环节以取得制造商的供货证明替代授权。笔者认为,一个项目之所以在采购完成后还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制造商的授权或供货证明,这更加验证了该项目要求授权的必要性。对于一个有授权必要的项目,将产品制造商的授权或供货证明时间后移,不仅消除不了顾虑,还可能使没有承担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冒险抢标,这不仅扰乱了市场销售体系和秩序,后续供货和售后保障的风险将增大,反倒使项目履约陷入被动的风险。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发挥授权在项目采购和合同履约中的保障作用,以提高项目采购的效果。

小结

对于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究竟需不需要授权?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可绝对而论,应当根据项目的技术服务需求及采购的具体要求而定。如若对采购项目产品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的保障等重大和关键问题有特殊要求,那么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授权就尤为必要;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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