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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猝死能认定工伤吗?这个官司曾打到了最高院

34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20 10:58:49    

现代社会工作节奏日益加快,工作压力不断增加,不少工作在工作时间并不能完成,有的员工就将其带回家中继续干活,那如果在家里加班时发生意外猝死能否认定工伤?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不小的争议,有的地方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有的则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有这样一个案件,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

海口市某中学老师冯某,于2011年11月15日晚评完班级学生试卷后,于次日早上7点被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系因突发心肌梗塞,但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不详。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后冯某丈夫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乃至最高院再审审查,最终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

此类案件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

就常理而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一般是指在公司或单位上班期间,但由于现在社会公众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强,若将工作任务带回家中完成,能否看作是工作时间或岗位的延伸。有观点认为,工作时间和岗位应当限定在单位中,在家是否在加班、在做什么,很难作出准确认定,为了避免认定的不统一和混乱,不应把家里加班认定为工作。

我们对此不予认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工作所处的位置,而是是否从事工作内容,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将工作带回家,用人单位是最终受益人,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岗位的延伸。至于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在加班,仍有赖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员工家属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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