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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案例之【非法狩猎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5 08:15:24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和2022年1月15日,刘某华通过拼多多分别购买了1套猎捕夹,收到猎捕夹后,2022年3月份左右,刘某华到林潭村吉农坑山场的半山腰布置了2个猎捕夹,狩猎到一头约三十斤左右的野猪。狩猎到野猪后,刘某华将野猪杀死后带回家中处理并将野猪肉放置在家中,后被食用。

2022年7月9日开始,刘某华又陆续在拼多多购买猎捕夹,到2023年1月8日,其通过拼多多累计购买猎捕夹共35套,共花费2271元。在2022年11月份左右,其在林潭村渣坑山场的半山腰布置了多个猎捕夹,并狩猎到一头约三十斤左右的野猪。狩猎到野猪后,刘某华将野猪杀死带回家中处理作为荤菜供他人食用。

2023年3月9日,刘某华带着23套猎捕夹到永丰县公安石马派出所投案。2023年4月21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华非法狩猎两头野猪的生态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华非法狩猎两头野猪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500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华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永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刘某华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某华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500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刘某华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500元。(已交纳)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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