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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师如何尽量促成交易

35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8 12:51:55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鼓励交易”。就鼓励交易原则而言,可通过将《合同法》与此前的《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比较体现出来,如关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放松,关于形式瑕疵可因履行而治愈(第36条、第37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放宽必要条款),将欺诈、胁迫等从合同无效事由转变为合同可撤销事由。”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6页)律师起草与审查合同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尽量促成交易”,这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有一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大不同。律师贯彻“尽量促成交易”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01-了解客户的目标,尽可能达成客户的目标。

如果客户的目标不能直接实现,则律师应考虑有无其他替代方案或变通方案。

-02-

对于存在风险的合同、条款,律师不是简单的“SAYNO”,而是综合风险、收益、替代方案之后,为客户提供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方案。

即使有风险,但如果权衡该交易总体可行,则律师仍应尽量为该交易放行。当然如果该交易严重违法,则本身就属于风险过大,不可行。

-03-

在合同起草与审查时,应适当注意公平,避免一味强调我方利益,导致合同无法签署、交易无法做成。

-04-

不宜过分追求合同文本本身的“完美”而损害交易。

对于合同中不重要的条款,如果双方有争议,应适当让步,避免因为不重要的分歧点而影响交易进行。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则没有必要过多的在不涉及实质权利义务的合同格式、措辞、辅助条款上进行修改,以避免给交易带来阻碍。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不愿意或不能接受在合同上加上违约责任,在权衡利益与风险的前提下,为达成交易,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虽然这使合同文本看来有“缺陷”。针对简单的、小额的交易,合同文本也应适当简单,简便的合同有利于双方迅速达成一致和签署。总之律师如果为了追求合同文本的“完美”,反而影响交易的进行,这是舍本逐末的,违反了“合同为交易服务”的出发点。-05-

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形:

双方确实对一些细节条款尚未达成一致,但仍希望尽快签订合同确认主要条款,尽快推进交易,希望日后再解决细节问题(也许这些问题并不会实际发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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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设置的交易流程应适当简便,便于理解与执行,否则将给双方的交易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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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应避免过于针锋相对,应在互利共赢、互谅互让、适当妥协的气氛中争取协商一致。

合同谈判不是诉讼。诉讼中双方律师往往习惯于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就算关系闹僵,律师也无须过分担心,反正最终法院会作出判决,以法院判决为准,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但合同谈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交易无法进行。一般意义上说合同双方平等,谁也无法强迫谁签订,只有双方都基本满意才能签署合同。因此律师从诉讼的“战场”转移到合同谈判的“会场”时,一定要注意角色与目标的转变。实务中,有的律师一旦进入谈判会场,就给谈判带来一种不太友好的、针锋相对的气氛,甚至有些本来没什么大分歧可以达成的交易,也被弄得无法谈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损害客户利益的。如果合同起草与谈判中双方出现僵局,律师应根据我方的根本利益灵活变通,尽量为僵局提供解决方案。当然,谈判中应坚守我方利益,坚守底线,但即便如此,也不应该无意义的制造矛盾,应该尽量争取对方的理解。

总而言之,律师应在合同的谈判、交易结构设计、合同的条款等各个环节“尽量促成交易”,要始终记住“合同为交易服务”,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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